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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南投縣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計畫」

一、 依據本府108年3月25日府社福字第1080069277號函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及104-1條辦理。
二、 旨揭計畫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提供其進入南投縣轄內公民營風景區等場所得以享有法律規定免費或半價門票優待。
三、 請本處所轄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包含運動中心、游泳池、紀念館或博物館)等場所之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者門票依計畫提供優待措施。
四、 相關訊息請參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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